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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呼籲:守護“頭頂上安全” 禁止高空拋物
更新時間:2020-6-16 9:36:36    來源:焦作日報

  近些年,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頻繁發生,“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就在幾天前,三門峽的一名兒童就因為高空墜物失去生命,“頭頂上的安全”再次引發社會關注。網友也紛紛在焦作網留言,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此事,嚴禁高空墜物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網友“陽光”:2019年6月13日,深圳某小區的5歲男孩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砸中失去生命。時隔一年,又有孩子因高空墜物失去生命,這樣的事情太讓人痛心,希望每個家庭都能夠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要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

  記者了解到,5月29日,三門峽市華創國際小區一名兒童被從天而降的一塊瓷片砸中頭部,該兒童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當地公安機關展開調查,確定高空拋物人員。

  2019年全國各地發生高空墜物事件有近10起,這些案例中有的造成人員死亡,有的造成重傷。

  網友“那片天”:高空拋物和隨手丟垃圾一樣是陋習,這樣的行為反映出城市的文明素養。高空墜物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因此,這樣的行為必須製止。

  “剛剛通過的《民法典(草案)》,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今後在發生此類事情有法可依。”河南首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康亞偉說,其對高空拋物責任進行了細化。該草案指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草案)》中對物業服務企業也作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康亞偉說,不久前,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對一起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作出判決。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合計78萬餘元,墜落窗戶的房屋戶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區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小區物業要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有關機關要及時查清拋物墜物責任人,草案進一步強化了他們的責任。

  康亞偉進一步說,住在高層的業主將花盆掛置在窗外或者窗戶鬆動,無論是澆花時將樓下住戶的衣服、被子淋濕弄髒損壞,還是物品砸下來傷物、傷人,該業主為侵權人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發生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廣大網友特別支持民法典草案中“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希望相關部門加強監督,嚴懲高空拋物行為。

  網友“暢想未來”:避免高空拋物事件,需要多方努力。小區業主應增強文明意識,杜絕高空拋物,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檢查自家的門窗、玻璃有無墜落的隱患等。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和管理,設置警示標誌,在小區配備無死角的視頻監控,監管小區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定期派人對樓體外牆、廣告牌、燈飾及懸掛物品等進行檢修,並對業主裝修過程嚴格監管,消除隱患,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記者 朱穎江)

新聞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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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呼籲:守護“頭頂上安全” 禁止高空拋物
    2020-6-16 9:36:36    來源:焦作日報

      近些年,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頻繁發生,“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就在幾天前,三門峽的一名兒童就因為高空墜物失去生命,“頭頂上的安全”再次引發社會關注。網友也紛紛在焦作網留言,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此事,嚴禁高空墜物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網友“陽光”:2019年6月13日,深圳某小區的5歲男孩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砸中失去生命。時隔一年,又有孩子因高空墜物失去生命,這樣的事情太讓人痛心,希望每個家庭都能夠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要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

      記者了解到,5月29日,三門峽市華創國際小區一名兒童被從天而降的一塊瓷片砸中頭部,該兒童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當地公安機關展開調查,確定高空拋物人員。

      2019年全國各地發生高空墜物事件有近10起,這些案例中有的造成人員死亡,有的造成重傷。

      網友“那片天”:高空拋物和隨手丟垃圾一樣是陋習,這樣的行為反映出城市的文明素養。高空墜物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因此,這樣的行為必須製止。

      “剛剛通過的《民法典(草案)》,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今後在發生此類事情有法可依。”河南首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康亞偉說,其對高空拋物責任進行了細化。該草案指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草案)》中對物業服務企業也作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康亞偉說,不久前,海口市秀英區法院對一起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作出判決。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合計78萬餘元,墜落窗戶的房屋戶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區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小區物業要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有關機關要及時查清拋物墜物責任人,草案進一步強化了他們的責任。

      康亞偉進一步說,住在高層的業主將花盆掛置在窗外或者窗戶鬆動,無論是澆花時將樓下住戶的衣服、被子淋濕弄髒損壞,還是物品砸下來傷物、傷人,該業主為侵權人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發生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廣大網友特別支持民法典草案中“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希望相關部門加強監督,嚴懲高空拋物行為。

      網友“暢想未來”:避免高空拋物事件,需要多方努力。小區業主應增強文明意識,杜絕高空拋物,妥善放置物品,定期檢查自家的門窗、玻璃有無墜落的隱患等。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和管理,設置警示標誌,在小區配備無死角的視頻監控,監管小區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定期派人對樓體外牆、廣告牌、燈飾及懸掛物品等進行檢修,並對業主裝修過程嚴格監管,消除隱患,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記者 朱穎江)

    新聞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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