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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不僅明確要“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也提出了關注學生有無精神恍惚、推進視頻監控係統全覆蓋、多次實施暴力學生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等具體舉措。專家指出,任何情境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允許,必須做好早期發現,懲戒和教育並舉,防止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欺負弱小、敲詐勒索、言語和肢體傷害……屢屢發生的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事件,影響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日前,繼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之後,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針對學生欺淩問題聯合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從有效預防、依法處置、形成合力3個方麵,對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提出了要求。
與以往不同,《意見》提出了非常具體的舉措,如“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禁止學生攜帶管製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推進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係統全覆蓋”“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等。
事前
消除“未成年人不需擔責”的錯誤認識
《意見》提出,針對欺淩、暴力進行全麵教育,強調“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意在堅決對欺淩、暴力說“不”。
“在施暴者的心中,欺淩行為常常被認為是可以容忍的。”南京師範大學心理健康教育谘詢中心谘詢師裴濤分析,在這種錯誤認知的指導下,欺淩和暴力才會屢見不鮮。《意見》明確,任何情境下以任何形式訴諸暴力,都是不被允許的。隻有在中小學生頭腦中樹立“欺淩害人害己”“違紀違法必究”的觀念,才能指導他們正確判斷身邊的欺淩、暴力現象,從根本上瓦解欺淩暴力行為滋生的土壤。
有效遏製校園暴力的發生,“心防”和“人防、物防、技防”同等重要。武漢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程斯輝談道,在學校安全管理中,物防與技防已受到相對的重視,人防問題也有相應的責任製度規定。這次多部門出台的防治學生欺淩與暴力的《意見》,將學校安全管理視為預防學生欺淩與暴力發生的重要舉措,凸顯了“心防”的重要性。
《意見》強調,要及時掌握學生思想情緒和同學關係狀況,“特別要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對可能的欺淩和暴力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製”,程斯輝認為,這正是旨在關注師生心理健康安全。此外,應該對學校的優秀學生、貧困生、心困生、留守生給予更多的關注與關愛。
事中
早期發現,監控上下學重要時段與路段
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部常務副主任範國睿認為,每一起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中,施暴者、被施暴者雙方都是受害者。被施暴者一方,身心受到傷害;施暴者一方,人格也會受到傷害。因此,對待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無論是用教育的方法還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學生的人格與心靈健康。在應對策略上,應當綜合運用積極教育、早期預警、現場幹預、依法懲處、心理疏導等方式。其中,現場幹預一環,是不容忽視的。
那麼,校園暴力事件正在發生時,應該如何幹預呢?
《意見》特別強調了早期發現的重要性,“重點監控學校周邊、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加強對重點青少年群體的動態研判,對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製,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預測預警、實時監控、軌跡追蹤及動態管控。”
“早發現,是迅速、妥善應對欺淩和暴力事件的基礎和前提。”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耿申認為,學校應聘請專業人員對全體教師和學生家長進行培訓,使教師和家長能夠從學生的行為、情緒、衣著、用品等方麵發現卷入欺淩和暴力事件的跡象,及早發現尚處隱秘期的欺淩和暴力現象,並且實施早期幹預,將欺淩和暴力遏製於萌芽階段。
範國睿指出:“《意見》要求,在地方和區域層麵,建立學校、家庭、社區(村)、公安、司法、媒體等各方麵溝通協作機製,真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此舉意在明確多元主體的共同責任,形成合力,不讓欺淩和暴力現象躲過各方的視線。
事後
懲戒教育結合,避免校園暴力擴散成網絡欺淩
《意見》指出,“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裴濤分析說:“我們要懲戒和杜絕的是欺淩和暴力的行為現象,而不是要討伐和清算一個個迷失自己的孩子。《意見》的出發點是我們始終相信,每個孩子都可以通過教育改正錯誤,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意見》還提到,“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要充分了解其行為動機和深層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和幫扶,給予其改過機會,避免歧視性對待。”有專家分析,這提示了作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對施暴學生一味批判、恐嚇、全盤否認,而是要幫助他們看到自身行為的不合理之處,理解自己施暴行為的前因後果,並學習用更加健康積極的方式實現合理的目標。這樣才能懲教結合,立德樹人。
麵臨日益頻仍的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世界多國都加強了立法等相關懲戒措施。
2002年,挪威政府總理、全國教師協會、各區反欺淩聯盟、全國家長協會和兒童監察員代表共同發表了《反欺淩宣言》,對學生欺淩和暴力實行“零容忍方案”。
2003年,英國政府教育與技能部發布《反欺淩行動憲章》。多數中小學製定了專門針對欺淩的措施。
2013年,日本參議院審議通過《欺淩對策推進基本法案》。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也都加強立法,通過製定欺淩行為認定標準和嚴懲欺淩行為,遏製校園暴力。
範國睿建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民法、刑法相關條款,增加“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等內容,使中小學生承擔欺淩與暴力的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借鑒相關國家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製度,對於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監禁執行,強製其參加一定時間的社區服務;對監護者進行必要的懲戒,以強化其教育、監護之責。
此外,《意見》強調,在報告、宣傳及處置等各環節,要“嚴格保護學生隱私,防止泄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事件細節,避免學生欺淩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淩”。對此,裴濤認為,中小學生遭受欺淩暴力傷害後會進入心理創傷狀態,安全感被破壞,各方麵均不穩定。任何疊加的危險,都可能造成更加難以挽回的傷害。必須通過反複確保所處環境的安全穩定,才能逐步恢複正常。因此,隱私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
“雖然傳播有警示意義,但我們不能泄露孩子的隱私或揭開孩子的傷疤,使他們受到二次傷害。”裴濤說,“無論如何,要將孩子的身心安全與合法權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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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不僅明確要“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也提出了關注學生有無精神恍惚、推進視頻監控係統全覆蓋、多次實施暴力學生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等具體舉措。專家指出,任何情境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允許,必須做好早期發現,懲戒和教育並舉,防止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欺負弱小、敲詐勒索、言語和肢體傷害……屢屢發生的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事件,影響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日前,繼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之後,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針對學生欺淩問題聯合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從有效預防、依法處置、形成合力3個方麵,對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提出了要求。
與以往不同,《意見》提出了非常具體的舉措,如“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禁止學生攜帶管製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推進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係統全覆蓋”“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等。
事前
消除“未成年人不需擔責”的錯誤認識
《意見》提出,針對欺淩、暴力進行全麵教育,強調“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意在堅決對欺淩、暴力說“不”。
“在施暴者的心中,欺淩行為常常被認為是可以容忍的。”南京師範大學心理健康教育谘詢中心谘詢師裴濤分析,在這種錯誤認知的指導下,欺淩和暴力才會屢見不鮮。《意見》明確,任何情境下以任何形式訴諸暴力,都是不被允許的。隻有在中小學生頭腦中樹立“欺淩害人害己”“違紀違法必究”的觀念,才能指導他們正確判斷身邊的欺淩、暴力現象,從根本上瓦解欺淩暴力行為滋生的土壤。
有效遏製校園暴力的發生,“心防”和“人防、物防、技防”同等重要。武漢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程斯輝談道,在學校安全管理中,物防與技防已受到相對的重視,人防問題也有相應的責任製度規定。這次多部門出台的防治學生欺淩與暴力的《意見》,將學校安全管理視為預防學生欺淩與暴力發生的重要舉措,凸顯了“心防”的重要性。
《意見》強調,要及時掌握學生思想情緒和同學關係狀況,“特別要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對可能的欺淩和暴力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製”,程斯輝認為,這正是旨在關注師生心理健康安全。此外,應該對學校的優秀學生、貧困生、心困生、留守生給予更多的關注與關愛。
事中
早期發現,監控上下學重要時段與路段
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部常務副主任範國睿認為,每一起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中,施暴者、被施暴者雙方都是受害者。被施暴者一方,身心受到傷害;施暴者一方,人格也會受到傷害。因此,對待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無論是用教育的方法還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學生的人格與心靈健康。在應對策略上,應當綜合運用積極教育、早期預警、現場幹預、依法懲處、心理疏導等方式。其中,現場幹預一環,是不容忽視的。
那麼,校園暴力事件正在發生時,應該如何幹預呢?
《意見》特別強調了早期發現的重要性,“重點監控學校周邊、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加強對重點青少年群體的動態研判,對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製,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預測預警、實時監控、軌跡追蹤及動態管控。”
“早發現,是迅速、妥善應對欺淩和暴力事件的基礎和前提。”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耿申認為,學校應聘請專業人員對全體教師和學生家長進行培訓,使教師和家長能夠從學生的行為、情緒、衣著、用品等方麵發現卷入欺淩和暴力事件的跡象,及早發現尚處隱秘期的欺淩和暴力現象,並且實施早期幹預,將欺淩和暴力遏製於萌芽階段。
範國睿指出:“《意見》要求,在地方和區域層麵,建立學校、家庭、社區(村)、公安、司法、媒體等各方麵溝通協作機製,真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此舉意在明確多元主體的共同責任,形成合力,不讓欺淩和暴力現象躲過各方的視線。
事後
懲戒教育結合,避免校園暴力擴散成網絡欺淩
《意見》指出,“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裴濤分析說:“我們要懲戒和杜絕的是欺淩和暴力的行為現象,而不是要討伐和清算一個個迷失自己的孩子。《意見》的出發點是我們始終相信,每個孩子都可以通過教育改正錯誤,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意見》還提到,“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要充分了解其行為動機和深層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和幫扶,給予其改過機會,避免歧視性對待。”有專家分析,這提示了作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對施暴學生一味批判、恐嚇、全盤否認,而是要幫助他們看到自身行為的不合理之處,理解自己施暴行為的前因後果,並學習用更加健康積極的方式實現合理的目標。這樣才能懲教結合,立德樹人。
麵臨日益頻仍的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世界多國都加強了立法等相關懲戒措施。
2002年,挪威政府總理、全國教師協會、各區反欺淩聯盟、全國家長協會和兒童監察員代表共同發表了《反欺淩宣言》,對學生欺淩和暴力實行“零容忍方案”。
2003年,英國政府教育與技能部發布《反欺淩行動憲章》。多數中小學製定了專門針對欺淩的措施。
2013年,日本參議院審議通過《欺淩對策推進基本法案》。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也都加強立法,通過製定欺淩行為認定標準和嚴懲欺淩行為,遏製校園暴力。
範國睿建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民法、刑法相關條款,增加“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等內容,使中小學生承擔欺淩與暴力的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借鑒相關國家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製度,對於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監禁執行,強製其參加一定時間的社區服務;對監護者進行必要的懲戒,以強化其教育、監護之責。
此外,《意見》強調,在報告、宣傳及處置等各環節,要“嚴格保護學生隱私,防止泄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事件細節,避免學生欺淩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淩”。對此,裴濤認為,中小學生遭受欺淩暴力傷害後會進入心理創傷狀態,安全感被破壞,各方麵均不穩定。任何疊加的危險,都可能造成更加難以挽回的傷害。必須通過反複確保所處環境的安全穩定,才能逐步恢複正常。因此,隱私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
“雖然傳播有警示意義,但我們不能泄露孩子的隱私或揭開孩子的傷疤,使他們受到二次傷害。”裴濤說,“無論如何,要將孩子的身心安全與合法權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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