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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持創業新政出台
●失業人員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助5000元 ●借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對吸納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更新時間:2016-8-4 8:22:24    來源:焦作日報
    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豫政〔2015〕59號文件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持創業暫行辦法》,就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扶持、促進失業人員上崗就業,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出台了具體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如選擇自主創業,可申領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同時也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對吸納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據介紹,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支持創業的作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貫徹落實豫政〔2015〕59號文件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持創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扶持、促進失業人員上崗就業,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

    失業人員可申領

    一次性創業補助5000元

    據了解,根據該《辦法》規定,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領取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同時也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創業補助,需如實提供以下資料: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申領表;對經營場所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僅限我省行政區域內),由經營地所在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地核查並出具相關證明。

    失業人員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一次性創業補助申請。

    借用失業保險基金

    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按照該《辦法》規定,可以借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扶持和幫助想自主創業的失業人員創業。

    在堅持財政籌集擔保基金主渠道、保證失業保險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統籌地區每年可按需要借用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數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征繳收入。借用時間以自然年度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

    對吸納失業人員的單位

    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記者從該《辦法》中獲悉,對於吸納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我省將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享受條件為: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費滿1年,吸納安置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就業安置補助的標準為:按照用人單位實際安置人數及簽訂合同期限,確定補助金額。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發放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就業安置補助,以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日期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核定。以後,每增簽1年勞動合同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補助,但每人的補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用人單位招收公益性崗位人員、1年內重新招錄原單位失業人員的,不得享受此項補貼。”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安置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安置人員名單及申請期內工資明細賬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明細單等,賬單時限均不少於3個月;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申領表。

    “為確保用人單位吸納安置的真實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對用人單位安置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用人單位應每年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安置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若中途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退回未履行剩餘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業安置補助。”該負責人說。

    該《辦法》要求,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的支付能力,將以上資金使用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製訂基金使用計劃,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對於一次性創業補助、就業安置補助,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要求和條件使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記者杜玲)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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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持創業新政出台
●失業人員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助5000元 ●借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對吸納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2016-8-4 8:22:24    來源:焦作日報
    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豫政〔2015〕59號文件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持創業暫行辦法》,就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扶持、促進失業人員上崗就業,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出台了具體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如選擇自主創業,可申領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同時也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對吸納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據介紹,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支持創業的作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貫徹落實豫政〔2015〕59號文件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持創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扶持、促進失業人員上崗就業,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

    失業人員可申領

    一次性創業補助5000元

    據了解,根據該《辦法》規定,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領取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同時也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創業補助,需如實提供以下資料: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申領表;對經營場所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僅限我省行政區域內),由經營地所在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地核查並出具相關證明。

    失業人員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一次性創業補助申請。

    借用失業保險基金

    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

    按照該《辦法》規定,可以借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扶持和幫助想自主創業的失業人員創業。

    在堅持財政籌集擔保基金主渠道、保證失業保險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統籌地區每年可按需要借用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數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征繳收入。借用時間以自然年度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

    對吸納失業人員的單位

    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記者從該《辦法》中獲悉,對於吸納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我省將予以就業安置補助。

    享受條件為: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費滿1年,吸納安置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就業安置補助的標準為:按照用人單位實際安置人數及簽訂合同期限,確定補助金額。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發放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就業安置補助,以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日期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核定。以後,每增簽1年勞動合同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補助,但每人的補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用人單位招收公益性崗位人員、1年內重新招錄原單位失業人員的,不得享受此項補貼。”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安置人員的就業創業證、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安置人員名單及申請期內工資明細賬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明細單等,賬單時限均不少於3個月;用人單位就業安置補助申領表。

    “為確保用人單位吸納安置的真實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對用人單位安置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用人單位應每年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安置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若中途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退回未履行剩餘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業安置補助。”該負責人說。

    該《辦法》要求,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的支付能力,將以上資金使用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製訂基金使用計劃,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對於一次性創業補助、就業安置補助,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要求和條件使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記者杜玲)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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