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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發話了,科技成果將堂堂正正走出“深閨”
更新時間:2016-2-23 8:44:27    來源:中國青年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2月17日確定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會議認為,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盡快形成新的生產力,對於推進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經濟實力最終靠科技展示“肌肉”。在我國人口紅利釋放殆盡、經濟增長日趨放緩的當下,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讓科技這個最活躍的生產力走向經濟主戰場施展拳腳功夫,既是應時之舉,又是長遠抉擇。

  雖說我國科技成果豐碩,2014年國際科技論文數量穩居世界第二位,被引次數從世界第八位上升至第四位,發明專利申請量為92.8萬件,連續4年位居世界首位,相當於美國的1.5倍,當年我國專利擁有量67.02萬件。但是,一些科技成果長期“藏在深閨人未識”,轉移轉化動力不足,效率不高,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地位不高,獎勵不到位,科研人員“獲得感”不強,導致科研部門仍在吃大鍋飯,科研人員上班幹私活,科技成果“私奔”現象嚴重。而問題的核心是利益分配,科研人員的主體利益得不到尊重。

  李克強總理2015年7月27日在國家科技戰略座談會上曾指出,科技創新成敗很大程度上決定我國發展戰略成敗。曆史上我們曾幾次與科技革命失之交臂,現在必須要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重塑我國發展競爭新優勢。

  李克強表示,科技人員是科技創新的核心要素,是創造社會財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應當是社會的中高收入群體。在基礎研究收入保障機製外,還要創新收益分配機製,讓科技人員以自己的發明創造合理合法富起來,激發他們持久的創新動力。

  要打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最後一公裏”的障礙,必須以利益分配為導向,充分調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讓創新主體自主轉讓科技成果,讓科技成果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閨”,與經濟對接,與市場共舞,發揮其創造驅動作用,以勃發的生機促進經濟增長。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國家應有政策支持。1980年,美國通過了《拜杜法案》,短期內科技成果轉化率提高了10倍。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允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聯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所有,政府隻保留一種介入權,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承擔確保這些科技成果商業化的義務。

  有鑒於此,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了五項政策,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鬆綁”。會議確定,鼓勵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享受新的政策,以調動創新主體積極性。

  一是自主決定轉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鼓勵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成果。支持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這是充分尊重科研單位的主體地位,尊重科研創新的自主權。

  二是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轉移和交易價格要按程序公示。這是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利益歸宿,國家不再“雁過拔毛”,不再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上“揩油”。

  三是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於50%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這兩個50%主要是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使其充分享受發明專利的“獲得感”。

  四是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這是給科技人員吃定心丸,解除其心頭之患。

  五是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加快向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財稅措施。這是從考評機製上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同時給予財稅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要想落地重要,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特別是要打通法律通道,讓科研人員“陽光燦爛”去拿這些獎勵而沒有後顧之憂。目前科技成果入股在落實中還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障礙,現行的商事登記製度對獎勵股份的登記是不接受的,很多地方工商部門並不認可非現金注冊,無形資產入股也涉及到稅收問題,若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則可能關係到資產流失問題,還有“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這些都需要修改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來落實,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但不管怎麼說,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已是大勢所趨,封閉的大門已經敞開了,科技成果可以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閨”,去與“意中人”相會。(蔡恩澤)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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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發話了,科技成果將堂堂正正走出“深閨”
2016-2-23 8:44:27    來源:中國青年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2月17日確定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會議認為,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盡快形成新的生產力,對於推進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經濟實力最終靠科技展示“肌肉”。在我國人口紅利釋放殆盡、經濟增長日趨放緩的當下,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讓科技這個最活躍的生產力走向經濟主戰場施展拳腳功夫,既是應時之舉,又是長遠抉擇。

  雖說我國科技成果豐碩,2014年國際科技論文數量穩居世界第二位,被引次數從世界第八位上升至第四位,發明專利申請量為92.8萬件,連續4年位居世界首位,相當於美國的1.5倍,當年我國專利擁有量67.02萬件。但是,一些科技成果長期“藏在深閨人未識”,轉移轉化動力不足,效率不高,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地位不高,獎勵不到位,科研人員“獲得感”不強,導致科研部門仍在吃大鍋飯,科研人員上班幹私活,科技成果“私奔”現象嚴重。而問題的核心是利益分配,科研人員的主體利益得不到尊重。

  李克強總理2015年7月27日在國家科技戰略座談會上曾指出,科技創新成敗很大程度上決定我國發展戰略成敗。曆史上我們曾幾次與科技革命失之交臂,現在必須要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重塑我國發展競爭新優勢。

  李克強表示,科技人員是科技創新的核心要素,是創造社會財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應當是社會的中高收入群體。在基礎研究收入保障機製外,還要創新收益分配機製,讓科技人員以自己的發明創造合理合法富起來,激發他們持久的創新動力。

  要打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最後一公裏”的障礙,必須以利益分配為導向,充分調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讓創新主體自主轉讓科技成果,讓科技成果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閨”,與經濟對接,與市場共舞,發揮其創造驅動作用,以勃發的生機促進經濟增長。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國家應有政策支持。1980年,美國通過了《拜杜法案》,短期內科技成果轉化率提高了10倍。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允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聯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所有,政府隻保留一種介入權,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承擔確保這些科技成果商業化的義務。

  有鑒於此,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了五項政策,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鬆綁”。會議確定,鼓勵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享受新的政策,以調動創新主體積極性。

  一是自主決定轉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鼓勵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成果。支持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這是充分尊重科研單位的主體地位,尊重科研創新的自主權。

  二是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轉移和交易價格要按程序公示。這是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利益歸宿,國家不再“雁過拔毛”,不再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上“揩油”。

  三是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於50%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這兩個50%主要是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使其充分享受發明專利的“獲得感”。

  四是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這是給科技人員吃定心丸,解除其心頭之患。

  五是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加快向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財稅措施。這是從考評機製上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同時給予財稅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要想落地重要,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特別是要打通法律通道,讓科研人員“陽光燦爛”去拿這些獎勵而沒有後顧之憂。目前科技成果入股在落實中還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障礙,現行的商事登記製度對獎勵股份的登記是不接受的,很多地方工商部門並不認可非現金注冊,無形資產入股也涉及到稅收問題,若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則可能關係到資產流失問題,還有“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這些都需要修改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來落實,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但不管怎麼說,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已是大勢所趨,封閉的大門已經敞開了,科技成果可以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閨”,去與“意中人”相會。(蔡恩澤)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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